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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可为您提供三方面服务

 

中国领事,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亦称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执行领事职务官员的总称。其中包括:中国领事公证人、中国领事婚姻登记人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具有涉领事因素的婚姻关系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中国公民的生活。为此,本文主要就中国领事依照国际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规,可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理公证认证提示如下:

服务的主要依据

●国际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第3条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

截至2008年11月,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或重新签订了43个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外,均有“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或认证”条款。

另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外,均有“为派遣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条款。

●中国国内法规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第5条规定,要求欲回中国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提供“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服务的有关事项

●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领事为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记录,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是零记录;改革开放以后,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中国领事通常可应双方均系中国公民的结婚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做法是:

1、结婚当事人应当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结婚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结婚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递交照片、逐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在前述相关表格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2、中国领事受理申请、审查、制证、审核、出证;

3、结婚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书》。

●为欲在海外结婚的中国公民出具未婚公证或相关证明

中国领事依法可应欲在驻在国办理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的申请,并根据当地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其办理“单身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者为其出具“对当事人在当地结婚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

●为欲回中国结婚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未婚公证或认证

中国领事依法可应欲回中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者为其已办妥驻在国公证认证的相关声明书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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