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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日本有关金融期货行业

合规干部的职责规定

 

在日本,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中,有关保障对法律和法规执行的规定,即所谓的合规制度(compliance),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金融期货行业中,由于近几年大量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出现,在金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人的犯罪活动经常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

因此,怎样建立金融公司内部的合规制度,2005年之前成了日本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突出的法制建设的问题。一般讲,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有着比较强的独立性,所以要由外部向公司内部推行一套规章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好在日本经济体制中有着健全的金融行会制度,所以比较成功地在金融公司的内部推行了合规制度。

日本在金融期货交易领域,法规强制规定各个金融公司必须设立合规一般干部和合规董事负责人制度。根据日本金融法规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金融公司内部管理员规定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所谓金融业内部管理员是指,金融期货交易公司内部对业务操作程序和业务资料,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职人员。即通常所说得合规干部。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员与外务员分别是履行公司职能的两个互相补充、不可缺少的要素。加强对内部管理员的管理,对保障金融业的依法运作,有着重要作用。

合规管理主要是通过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全面履行执行金融法和相关法规的义务。日本金融协会于1995年(平成七年)12月制定了“有关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责任者之规定”,在桥本内阁金融大改革的1998年(平成十年)6月作了部分修改,随着2000年以后日本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于2005年(平成十七年)6月,又作了第二修改。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是,有关会员(这里的“会员”是指会员单位。下同)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之业务(以下简称“金融期货交易业务”)时,为遵守金融期货交易法、其他相关法令和本协会的规则(以下简称“法令和诸规则”),而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以保护委托者等,推进业务适当运营。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中所谓的“内部管理负责董事等”,是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会员的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或者统管此业务的人。

第三条(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 会员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劝导等的营业活动中,在交易的实行和顾客管理等其他业务时,为了严格遵守法令和诸规则,必须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如果发生了违法或者违规事件,根据法令和诸规则严正处理。

第四条(负责内部管理董事等的职责)会员单位的内部管理责任董事等,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劝导等的营业活动中,在实行交易和顾客管理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令和诸规则,对从事该业务的董事和职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管理责任者的设置)

1、会员要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的管理者(原则上是科长或者相当科长以上的干部)之中,任命内部管理负责人。

2、会员可以根据所属的金融交易业务的有关营业和顾客部门的组织状况以及业务量的情况,为了切实推进内部管理业务,适当地设置内部管理责任者的定数,确定各自职责。

3、内部管理责任者,应由通过本协会组织的内部管理责任者资格考试的合格者担任。

第六条(内部管理者的职责)1、内部管理责任者,在公司金融期货交易中,要切实地搞好内部管理,经常监查是否遵守法令和诸规则。2、内部管理责任者,在公司的金融期货交易的劝导等的经营活动、交易的实施、顾客的管理和其他金融期货交易业务时,若发生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第七条(向协会的报告)会员要将每年9月末为止的本单位的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和内部管理责任人的名单制成,并将其报告给金融商品交易协会。

第八条 (细则)第5条第3款之内部管理责任者资格考试的细则和其他的本规则之施行有关的事项,由会长制定。

お問合せ電話番号:0120-262-511

E-mail:SYao@odls.com

姚胜旬(ODL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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