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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关外务员注册登记的规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合理地活用外务员注册制度,根据金融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接受有关外务员注册登记的委任事务,制定有关外务员的资格申请手续,制定拒绝注册登记的要件,制定外务员的处分等的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的所谓外务员是指,会员单位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董事或者从业员(以下简称“从业员”)之中,为其公司进行法律第95条1款各项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外务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外务员的注册义务)

职工从事外务员的场合,有关该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和其他的细则中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本协会制订的外务员登记原本(简称“登记原本)上注册登记。

 

第四条(外务员资格)

会员单位的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注册登记外务员。

(1)本协会实施的内部管理责任者考试的合格者;

(2)本协会实施的外务员资格考试的合格者;

(3)会员单位的专职董事(如果是外国法人,包括类似的职务),或者部长、科长等其他的管理职的人员,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在外国从事类似业务)三年以上的人员;

(4)一般顾客以外的人员(符合法律第2条第11款第2项第2号的1或者2的人员),从事外务行为的人员,需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的经验;

(5)从地位和经历来看,承认其可以合理地从事外务行为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禁止资格外的外务行为)

会员单位的职工如果不具备前款条件的,不能让其从事第2条规定的外务行为。

 

第六条(外务员资格的取消和停止处分)

1、本协会根据有关金融期货交易业务从事人员服务的规则(简称“服务规则”)第7条规定,根据会员提出的事故报告、经审查后的结果,根据第99条规定的外务员登记处分的场合;

2、根据第4条规定取消该外务员的资格(以下外务员资格取消处分),或者设定2年以内的期间停止该外务员资格(以下简称“外务员资格停止处分)。本协会根据前条规定,受到外务员资格停止处分的人员,该当下列各项的,其外务员资格。

(1)受过一个月以上时间外务员资格停止处分的,若从受处分决定的那天起五年之内,再次被处以一个月以上资格停止处分的人员;

(2)受外务员资格停止处分的,若从受处分决定的那天起五年之内,再度受到了资格停止处分,并且在该期间又受到资格停止处分的人员。

3、本协会根据前条规定,对受到外务员资格取消处分或者资格停止处分的人员,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当该会员。

4、会员单位要根据第1项规定,对已经取消外务员资格的人员,自从其受到该处分决定后的五年之内,不能让该外务员再从事外务行为。

5、会员单位要根据第1项规定,对停止外务员资格的人员,自从其受停止处分期间,不能让该外务员从事外务活动。

 

第七条(外务员的注册申请)

1、会员单位要根据第3条规定,其外务员注册登记时,必须向本协会提出下列事项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1)注册登记申请的会员(简称“注册登记会员”)的商号或名称以及其代表人的姓名;

(2)申请注册登记外务员的,要记载以下事项

A、姓名、出身年月和性别

B、懂事与从业员的区别

C、外务员取得的方法,何时取得的资格

D、是否在国外履行过外务员职务,是否使用过外务员所属的金融期货交易业者的商号或者名称,以及其履行的时期。

2、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书时,要同时提交注册登记外务员的履历书、居住证的复印件或者有关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细则中规定的书面材料。

3、有关第1项的申请手续的必要事项,根据细则规定。

 

第八条(注册登记及其通知)

1、本协会受理会员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注册登记申请时,除了下一条第1款的情况,立即根据第3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注册登记。

2、本协会将根据前款的规定注册登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

 

第九条(注册登记的拒绝)

1、本协会认为申请注册登记的外务员有下列任何一类情况时,认为注册登记申请书中或者附属材料中有虚伪记载或者重要事项遗漏的时,将拒绝注册登记。

金融法第59条第1款的a或者b所记载的;

金融法第99条之规定或者规则(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处理规则)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外务员的资格被取消,其被取消后的那一天开始计算,5年之内不能再申请;

作为注册登记申请会员以外的金融期货交易业者所属之外务员而注册登记的人。

2、本协会根据前前项规定,在拒绝注册登记时,还将根据细则所规定的,将向该注册登记的会员发出通知,并进行审查。

3、本协会根据前项规定进行审查后、拒绝注册登记时,将迅速地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注册登记的会员。

 

第十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1、会员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接受注册登记的外务员,若有以下任何一类该当事实的发生,必须及时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

(1)第7条第1款第2项b和c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时候;

(2)第59条第1款第9项b和c之该当事实出现时候;

(3)因为退职等其他理由,不能履行外务员职责的时候。

2、根据前款第3点规定要提交表格的会员,如果该提交申请表格的外务员因为具有服务规则第5条规定的不当行为造成顾客损失的场合,在提出该申请表格之前,必须提交根据同规则第7条规定提交事故报告。

お問合せ電話番号:0120-262-511

E-mail:SYao@odls.com

姚胜旬(ODL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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