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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有关日本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定款
日本政府在对金融期货交易业的指导过程中,依靠行业自主规定和自我管理的方法,收到了理想效果。它避免了政府直接干预的负面影响,使得日本金融期货交易业的制度,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又不失弹性,促进了新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1989年(平成元年)7月,日本金融期货协会制定了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定款。它对日本金融期货交易业,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大约在2000年,欧美的保证金外汇交易(FX)事业,在日本登陆;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社会形成冲击。其中,这个定款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对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不够,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但是,尽管有一些不足,这部定款仍然是比较成熟的法规。它在金融事业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管理作用。以下是其全部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1、本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下称“本协会”)称为社团法人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
2、本协会的英文名字为TheFinancial Futures Association of Japan。
第2条(事务所)
1、 本协会主要事务所设置在东京都千代田区。
2、本协会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分部。
第二章 目的与业务
第3条(目的)
本协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会员合理地、顺利地运营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努力保护委托者的同时,推进金融期货交易的健全发展。
第4条(业务)
本协会为了达到前条目的,从事以下业务。
(1)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的过程中,为了让会员遵守金融期货交易法和其他法令,对其进行指导和辅导等业务活动。
(2)有关会员进行的金融期货交易业务,为了合同内容的合理化,为了加强对委托者的保护,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或者辅导,以及其他的业务帮助。
(3)根据金融法和其他法令,对会员作出的处分,根据本协会的定款和其他规则调查会员在交易中的“信义则”的遵守情况。
(4)为了改善会员的业务状况,为了金融期货业务交易业的健全发展而出谋划策。
(5)根据金融法108条,斡旋和解决会员在金融期货交易的业务中,出现的委托者的不满意见。
(6)根据金融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处理外务员的注册登记事务。
(7)有关金融期货交易业的调查、研究,以及统计资料的制作。
(8)面向委托者的广告,以及其他有关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启蒙宣传和刊物发行。
(9)组织会员和其他从事金融业的干部和职工的研修。
(10)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团体陈述意见,开展联络。
(11)疏通会员之间的意思,调整会员之间的意见。
(12)根据金融法第112条和第142条的规定,协力配合主管本行业的大臣。
(13)除上述各项以外,为了达到本协会的目的所必要的其他业务。
第5条(协会规则等)本协会根据前条的规定,为了合理地展开业务,可以制订协会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
第6条(定款施行规则)有关定款施行的必要事项,制定“定款施行有关规则”。
第7条(诸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协会规则、纠纷处理规则和定款施行规则的修改和废止,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未完待续)
お問合せ電話番号:0120-2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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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胜旬(ODL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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