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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的监查制度
随着包括 FX在内的金融期货商品交易活动的广泛展开,日本政府及其相关行业的代表机构―日本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经纪人协会,针对金融期货商品交易公司的经营组织和经营活动,制订了越来越严格的监查制度。根据金融法、相关法令和协会的定款,协会可以对会员单位的交易活动中的“信义则”,即信用、道义、规则的遵守状况,实施调查(协会定款第4条第3款),以维护市场的公正。
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公正性,2005(平成七)年6月27日,日本政府对1992(平成四)年7月20日制定的有关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的“ 监查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日本金融厅根据金融法对全日本的金融期货组织和金融期货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而其日常的监管活动,则委托金融期货商品交易行业协会来负责进行。因此,日本“金融先物取引业协会”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行业规定,形成了一套适用其所属会员单位的比较有效的管理制度。其中,监查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日本的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的监查制度,即所谓“监查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有关本规则制定的目的。根据协会定款第五条、定款第14条第2款规定,制定本协会的有关监查之必要事项。
2、有关监查员。监查人员由协会会长从协会职员中任命,其称为“监查员”。
3、有关监查范围。监查范围,是金融期货公司的交易业务、财产的状况和相关账本文件等其他物件。
4、有关监查的种类。(1)所谓监查,首先是指根据会员单位向本协会提出有关文件,由协会进行书面监查;其次是指对会员单位的营业所或者事务所的现地监查,即“实地监查”。(2)有关共同监查。协会可以与金融期货商品交易所实施共同监查。
5、有关预告。当实施现地监查的时候,事先要通知会员单位,把监查的日期、方法和监查人员的名单通知对方。
6、有关监查员的权限。监查员对会员单位可以要求提示和阅览与监查事项有关的账本和文件,可以要求提出相关资料并要求说明事实。
7、有关监查员的守密义务。监查员不能泄露因职务而获知的情报,即便是在退职以后,也负有同样义务。
8、有关监查员的证明书的出示。监查员在现地调查开始的时候,要向被监查的会员单位出示监查员证明书。
9、 有关监查结果的通知。监查结束以后,协会以书面的形式将监查结果通知被监查的会员单位。
10、有关处理的报告。协会根据监查的结果,可以提出意见书,并要求会员单位提出相关的整改报告。
11、有关会员的义务。当协会根据行会规则进行监查时候,会员单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12、有关细则。有关本规则实施之必要的细则,由协会会长制定。
金融期货商品交易协会,对违反其协会规定之处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协会对违反法令或者协会定款的,或者违背交易原则“信义则”的会员单位,以及金融协会定款第19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的该当事由的场合,在给与被指控单位辨明机会的基础上,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分别处以谴责、一亿日元以下的過怠金、6个月之会员权利的停止、权利限制、除名等各种处分(金融法第110条,协会定款第19条和同条第2款),也可并罚。
以上规定对会员单位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基本摆脱了过去混乱的局面,特别是FX市场。日本政府通过金融行业的内规来规范市场,保障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避免了直接干预,取得了可观的成效。金融行业的内部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而后日本金融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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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胜旬(ODL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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