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扩至全球
2010-06-25
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宣布,近日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境内试点扩充至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专家认为,重启汇改与跨境贸易结算扩容,显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再迈一大步。
自去年7月启动以来,上海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扩大,截止
5月21日,上海地区结算金额达115亿元。各家银行的动作也非常迅速。